6月起施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来源: | 作者:toys-100 | 发布时间: 2023-06-02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3月30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数均在全国前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条例》的修订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新问题

修订《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能够为推动新时期我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条例》还倡导孕产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条例》将我省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法和经验,如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等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下来,指导和推动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成效

《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

着眼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第十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还突出全面关怀,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威胁,及时阻断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


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威胁,及时阻断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还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